A_yurao(好居网用户)
3697天前 / 阅读 :
自2008年起,科技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出台《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后,各种产业联盟纷纷出现。但本应是产业联盟主角的企业,在实践过程中却被政府越位成了“盟主”。
其实,各地组建的大量产业联盟在加强产学研结合、整合创新资源、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府难改“包办思维”,直接介入联盟组建,本该“企业设盟、政府协助”变成了“政府设盟、企业加盟”。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政府管理经常是政出多门,不同部门都有权管理产业联盟,“政府设盟”形成多个“盟主”,让企业莫衷一是,造成资源的浪费。
以半导体照明行业为例,粗粗一数就有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中国半导体照明产业与创新战略联盟、中国半导体照明/LED产业与应用联盟、半导体照明技术评价联盟等,至于各省市、各区县成立的半导体照明联盟就更多了。
产业联盟是新形态
政府何以频频越位来充当“盟主”呢?
一方面的原因,还是政企关系的惯性使然。虽然我们在理顺政企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方面进行了很多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包办式思维和做法在一些部门仍然根深蒂固,难以改掉。再加上许多政府部门都有政绩需要,出政绩的冲动往往使有关部门过于积极。
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人们对产业联盟的内涵和性质还不甚明了,往往把它等同于以前的行业协会、商会,而这些协会、商会在中国是被称为“二政府”的,基本上是政府的附庸,从组建到运作都是政府在后面掌控。以这样的思维和理念来管理产业联盟,出现越位和包办也就不足为奇了。
什么是产业联盟呢?
产业联盟是指出于确保合作各方的市场优势,寻求新的规模、标准、机能或定位,应对共同的竞争者或将业务推向新领域等目的,企业间结成的互相协作和整合资源的一种合作组织。联盟成员可以限于某一行业内的企业或是同一产业链各个组成部分的跨行业企业。联盟成员间一般没有资本关联,各企业地位平等,独立运作。产业联盟主要有五种类型,分别是创意合作产业联盟、研发合作产业联盟、产业链合作产业联盟、市场合作产业联盟、技术标准产业联盟。
由于企业的联合,产业联盟能在某一领域形成较大的合力和影响力,不但能为成员企业带来新的客户、市场和信息,也有助于企业专注于自身核心业务的开拓。相对于企业并购等模式,产业联盟能以较低的风险实现较大范围的资源调配,避免了兼并收购中可能耗时数月乃至数年的整合过程,从而成为企业优势互补、扩展发展空间、提高产业或行业竞争力、实现超常规发展的重要手段。
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产业联盟开始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蓬勃发展。据统计,自1985年以来,产业联盟组织的年增长率高达25%。在美国最大的1000家企业的收入中,16%来自各种联盟。1976~1979年,日本富士通、日立、三菱机电、日本电气和东芝5家主要的日本半导体公司组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合作产业联盟,帮助日本企业在1980年代实现技术赶超。1987年,美国13个主要半导体公司组建半导体技术研发合作产业联盟(SEMATECH),帮助美国半导体企业重新回到了世界第一的竞争地位。
基于这种现实,科技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在2008年出台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指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学研结合的新型技术创新组织,有利于提高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化程度,在战略层面建立持续稳定、有法律保障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有利于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有利于促进技术集成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由此可见,产业联盟是一种新型的企业合作组织形态,我们必须摈弃旧有的思维模式和管理手段,创新性地推动产业联盟的组建。
政府管理需创新
“政府虽迫切推动创新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但从联盟的成立到管理,都不可操之过急,不要大包大揽。”马一德认为,政府最需要做的便是摒弃传统的包办思维,综合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把工作着力点放到提供优质创新政策服务、打造健康创新环境上。
按照《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要求,政府要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协调引导作用,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北京市政协关于产业联盟的调研报告建议,政府要逐步完善科研项目招标、同行评审等科研制度;对不同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应用性的产品创新技术,由参与市场竞争的产业技术联盟或直接由企业主导,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公益性以及重点行业的关键性、突破性项目,则由政府主导投资,发挥产业技术联盟的团队作用,组成有承担实力的科研队伍出面竞争和具体完成任务。
也就是说,政府要回归到协调引导的位置上,创造健康环境,推动产业联盟发展,让企业自己决定如何组建和加入产业联盟,真正成为联盟的“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