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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家具未能提供“环评” 合同解除被判赔偿损失

三川 三川(好居网用户) 1409天前 / 阅读 :

本案中,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在于家具厂未按约提供环保检测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家具厂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为在某商场开店进行家具销售,一个体经营者经过考察与一家具厂达成合作协议,取得专卖资格,并在商场租赁展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家具厂迟迟未能提供产品环保证明,导致经营者在商场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引发诉讼。12月18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遂判决家具厂返还货款7万余元并赔偿相应损失8万余元。

  2018年8月,个体户叶某想在一家商场开店进行家具销售,遂在市场考察时与家具厂进行销售磋商。

  2018年9月叶某通过微信向家具厂告知商场家具销售所需材料,主要包括产品质检报告、环保检测证书、工厂品牌授权等。家具厂随后表示要到10月底才能下来类似的环境检测类证书。叶某再次叮嘱,一定要取得环保检测证书,否则需要空场,并向家具厂发送环保证书模板。次日,叶某与家具厂签订专卖合同一份,代理专卖家具厂北欧系列产品。合同签订后,叶某陆续向家具厂支付货款10万余元,家具厂亦向叶某发货相应价值产品。

  合同履行过程中,叶某至2019年1月一直不断向家具厂催要环保认证证书,并告知其如不能向商场提交该证书,就将被商场清退,家具厂或者推脱或者不予理睬。2019年3月,叶某不再经营家具专营店,从商场退场。

  原告叶某诉称,因被告家具厂未能提供环评手续,才导致其无法经营而退场,被告家具厂应返还未售出家具货款7万余元及装修费、租赁费、广告费等相应损失。

  庭审中,被告家具厂辩称,其与叶某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故存货不应退还。且家具厂不参与叶某的销售经营,不应承担叶某的经营风险,叶某不再经营系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与家具厂无关,家具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合同性质来看,叶某买断家具厂相应产品经销权,购入家具进行销售,接受家具厂对专卖店统一管理,遵守家具厂制定的货品供应、销售和管理制度等,双方非普通的买卖合同关系。因家具厂未按约提供环保检测证书,致使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家具厂构成根本违约,应对案涉合同的解除承担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家具厂返还货款7万余元并赔偿相应损失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能否单方解除及解除后赔偿范围问题。

  《合同法》第94条与民法典第563条精神一致,均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其中就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民法典584条在《合同法》第113条基础上作了修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损失赔偿的范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认为,在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交易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主要会涉及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以及可得利益等不同的利益类型。

  本案中,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在于家具厂未按约提供环保检测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家具厂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叶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于叶某主张的货款、装修费、租赁费、广告费等损失,与家具厂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直接相关。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经营有风险,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并对相关事项予以书面约定,以避免发生矛盾冲突。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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